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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考试考核。考试主要采取面试的方法,必要时进行笔试。考试考核工作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实施,毕业生所在高校予以配合,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
  (五)确定人选。考试考核合格的,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人员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签订协议。毕业生与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
  (七)岗前培训。由省教育厅提供经费,组织毕业生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后经考试合格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六、优惠政策
  选派到农村乡镇学校任教的毕业生,在三年的服务期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省教育厅对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按年发放。对借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此奖励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湖北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鄂人薪[1994]8号)的精神,选派到农村乡镇学校任教的毕业生可提前定级,不实行试用期。其工资由县(市)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按月足额发放。
  (三)毕业生来自具有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的高等学校、符合推荐免试资格的,可先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办理注册手续,服务期满后再回校攻读硕士研究生。
  (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3]32号)的规定,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直接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五)根据自愿的原则,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关系可保留在原就读高等学校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也可直接转入县(市),免收户口档案托管服务费。
  (六)对非师范专业的毕业生,免收教师资格申请认定费。
  七、日常管理
  (一)毕业生在服务期内,省教育厅对其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
  (二)毕业生在农村乡镇学校任教期间,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所任教的学校负责日常管理。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对毕业生考核一次,并将考核情况报省教育厅。
  (三)服务期内,因政治思想、师德师风方面问题,或因健康状况不能适应教学工作等原因,不宜继续在农村乡镇学校任教的毕业生,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不再列入本项目管理,由毕业生本人自主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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