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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4]26号)的精神,省教育厅决定实施“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每年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下称“毕业生”)中,遴选一批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学校任教。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建设高素质农村教师队伍、促进毕业生就业为目标,通过政策引导、经济激励等措施,鼓励、引导和吸引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学校任教,充实农村教师队伍,改善农村教师结构,提高农村教育质量,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公平,努力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
  二、实施步骤
  本计划按照先行试点、分期实施的步骤进行。2004年在部分国家级贫困县(市)、省级贫困县(市)进行试点。2005在全省推开,重点资助贫困县(市)农村乡镇学校。
  三、服务期限和范围
  每批到农村任教的毕业生服务期为三年。服务期内全部安排在农村乡镇学校任教,不安排在县(市)城区内的学校。服务期内,根据当地农村乡镇学校的需求,可在乡镇学校之间交流。
  四、人选条件
  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均可报名,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教育工作。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学士及以上学位;品学兼优的贫困毕业生和来自贫困县(市)的毕业生优先考虑。
  (三)志愿到农村乡镇学校任教,且服从组织安排。
  (四)身体健康。
  五、遴选程序
  (一)确定需求。以县(市)为单位,向省教育厅申报乡镇学校所需教师的学科及数量。
  (二)宣传动员。省教育厅组织高等学校和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进行动员和布置,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遴选的人数、学科、优惠政策等有关事宜。
  (三)报名推荐。毕业生本人自愿报名,由所在高等学校审核、推荐后,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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