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财政局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农业科技合作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办公室)。主管部门(或项目办公室)按照合同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实施中期、终期的经费管理。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的预算使用项目经费,并自觉接受项目办公室及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市财政局按年度将项目管理经费拨付到项目办公室,用于项目办公室及各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工作;项目办公室依据各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拨付各主管部门管理经费。各主管部门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九条 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年度报告,主管部门于11月10日前将审核后的项目年度报告及本部门或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综合报告报项目办公室。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办公室要组织中期检查和抽查。各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原则上不能变更,如确须调整目标、更改主要内容、调换项目负责人等,必须及时申报,履行相关的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不能完成合同指标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办公室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申报资格、追回所拨经费等处罚措施。视情节要求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做好项目主持人及承担单位执行项目的信誉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科技项目均须按时结题。项目完成后,报请项目办公室组织结题验收。申请验收时需提交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等相关文件。项目办公室组建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专家委员会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组成。验收合格的项目颁发给验收证书。
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验收以项目批准文件、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确定的考核目标和经费预算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组工作情况、创新点、项目产生的技术进步作用、应用效果等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门有关科技成果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档案的归档保管,档案副本报项目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