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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津农委[2005]54号、津财农联[2005]38号)


市农口各局院、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落实科教兴农战略,强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完善政府引导机制,市农委和市财政局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资金安排事项的通知》(津农委[2004]59号、津财农联[2004]42号)。为规范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的管理,特制定《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05年8月19日

  附:
  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以下简称“农业科技项目”)管理,依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资金安排事项的通知》(津农委[2004]59号、津财农联[2004]42号)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农业科技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天津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建立项目指南年度发布制度。项目办公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农村发展及农业科技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专项资金数量,提出年度《项目指南》意向,经专家咨询、协调小组审议后,报市农委商市财政局同意,由市农委于每年第三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下一年度《项目指南》。明确政府支持项目的范围、对象、规模、目标等,确定项目申报时间、渠道、方式。
  第四条 项目申请,须按规定渠道、方式、时间上报到项目办公室。非农口单位申报项目,须与我市农口单位联合申报,经市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第五条 项目办公室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根据项目的类别、专业,组建专家组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专家组应对项目提出可行、不可行的论证意见。
  第六条 项目办公室根据论证结果,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建议,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批,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批准文件。对市政府交办或突发重大事件,需要立项的,可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紧急立项程序(审核立项报告、单独下发立项文件、签约)进行立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项目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单位主管部门作为第三方,负有合同任务完成的担保责任和监督项目实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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