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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资金安排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资金安排事项的通知
(津农委[2004]59号、津财农联[2004]42号)


市农口局院、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强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促进农村科技进步,我市建立了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专项资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
  从2004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农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设施引进项目、农业科技合作项目。
  二、项目资金的支出内容
  项目单位要按项目独立设帐、单独核算,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合理、有效地安排支出。主要支出内容包括:
  1、试验费:用于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的试验示范材料消耗支出;
  2、检测费:用于样品的采集、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方面的支出;
  3、仪器设备费: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必要的小型设备或租赁支出;
  4、劳务费:用于实施项目的劳务支出或咨询费用;
  5、差旅费:用于与实施项目有关的差旅费;
  6、资料信息费: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资料收集、整理及发布等方面的支出;
  7、会议费:用于项目研讨论证、验收及审定小型会议支出;
  8、培训费:用于培训所需的师资、教材、场地租用等方面支出;
  9、技术引进费:用于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有关的支出;
  10、成果转化关键环节关键设备购置费。
  三、操作程序
  市农委负责定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汇总、筛选、论证并提出项目安排意见,实施项目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市农委提出的项目意见进行项目资金的预算审核、下达、资金拨付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管理与监督
  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项目决策机制和项目管理机制。
  2.项目的立项评审和组织实施等必需的费用由市财政局每年给予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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