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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农业科技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新品种繁育、新技术转化应用、推广示范、必要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开展技术培训、咨询、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农业科技资金支出范围:
  (一)试验费:用于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的实验示范材料消耗支出;
  (二)检测费:用于样品采集、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方面的支出;
  (三)仪器购置费: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必要小型仪器设备支出;
  (四)租赁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的支出;
  (五)劳务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的雇用劳务的支出;
  (六)差旅费:用于国内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的支出;
  (七)信息费: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资料收集整理、信息检索费、数据调查费等方面的支出;
  (八)会议费:用于研讨技术、验收及审定小型会议支出;
  (九)培训费:用于培训所需的师资、教材、印发技术资料、场地租赁等方面的支出;
  (十)技术引进费:用于购买农业先进技术有关的支出;
  (十一)审计费:用于对农业科技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支出。
  第七条 农业科技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项目组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购置汽车及业务招待支出;
  (三)出国(含港澳台)经费,除与国外直接合作项目外;
  (四)罚款、还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五)与农业科技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农业科技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市、区县项目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的监管。要逐步推行项目资金的报账制管理、项目投招标和政府采购办法,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农业科技项目资金年度计划,拨付农业科技资金。区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市农业科技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为开展农业科技项目论证、验收、审计、绩效考核、日常管理等发生的费用,由市财政局核定。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单位要认真填报项目资金预算和支出详细预算,包括项目总投资、财政投入预算、项目单位投入、银行贷款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情况等,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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