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农〔2007〕51号)
市农口各主管部门,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公室将此办法转发相关科研院校、农业科技合作单位。
2007年已立项并经市农委、市财政局下达计划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均执行本办法。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专项资金(以下称“农业科技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农业科技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科研成果转化和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
第三条 农业科技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高等院校及具有独立研究机构的企业。
第四条 农业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
第二章 农业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和支出范围
第五条 农业科技资金支持范围:
(一)农业科技主要包括农作物、畜禽、水产品优良新品种繁育与农业高效高产技术;农产品加工、保鲜技术;重大动植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技术;节水农业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适用农机和农业信息化技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