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外贸出口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本市各类行业中介机构(如商会、协会等),并且单次活动中的民营企业数量在5家以上(含5家)。
第五条 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均给予一次性补助:
1、企业参加境外及港、澳、台国际展销会,对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给予定额补助。单个展位费用超过1万元的,补助标准为10000元/展位;单个展位费用不足1万元的,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50%给予补助。
2、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取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各类产品认证,按照认证费、产品检测费的50%给予补助;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后发生的年检费,通过年检的按照年检费用的50%给予补助。
3、企业取得国外知识产权(含出口产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等),按其取得该项知识产权所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
4、企业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按照省外经贸厅年检的评定等级给予定额补助。
5、中介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组织的开拓市场项目,可由中介机构代理参加项目的企业统一申请展位费补助后再返还企业;但相关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6、中介机构经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组织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其用于境外开拓市场项目的公共费用(含公共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组织人员的机票费用等)的支出,按照发达国家60%、非发达国家80%的比例给予补助;5-9家企业参加的项目补助1名组织人员的机票费用,10家以上(含10家)企业参加的项目补助2名组织人员的机票费用。
7、中介机构经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组织的与开拓市场有关的业务培训和讲座,给予组织者定额补助。培训补助标准为参加培训人数和学时,按3元/人·学时核定;讲座补助标准为省外专家(副教授或以上,行业高级职称者)15000元人·次,省内专家10000元/人·次。
以上各项补助标准根据我市当年可分配资金额度和企业申请数量等情况确定,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项目实际支出金额;如果申请单位同时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助,则两项补助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实际支出金额。
第六条 发展资金的申请拨付原则
发展资金遵循事后拨付原则。申请单位在有关开拓市场项目完成后即可向市外经贸局(或指定的承办单位)申报,由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共同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补助款拨付到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
第七条 申请拨付须提交的材料(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