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6)[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外经贸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珠海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珠外经贸[2006]201号)


各区、各经济功能区外经贸局、财政局,各相关进出口企业:
  为了更好地调动我市企业参与开拓国际市场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外贸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申报和审核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对2003年制定的《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珠外经贸[2003]385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广东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发展资金,包括省财政安排给我市以及我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资助本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发展资金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发展资金:
  1、在珠海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并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均无违规行为的民营企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