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服务机构串通招标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提供虚假资料参与投标的;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六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七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他招标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二)为规避招标或者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的行为提供帮助的;
(三)违反招标投标程序及要求,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的;
(四)故意刁难、拒绝招标投标申报,或者故意不让合格投标人中标的;
(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