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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外经贸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申请方式
  分三个阶段进行:
  1、2008年11、12月合计增量部分,受理时间为2009年2月28日前;
  2、2009年上半年增量部分,受理时间为2009年8月31日前。仅限于2009年上半年一般贸易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并且上半年出口额已超过2008年全年的企业,其下半年增量部分奖励在第三阶段申请;
  3、2009年全年增量部分,受理时间为2010年2月28日前。对同一企业分上上半年和全年申请的,已奖励部分不重复计算。
  如果企业在对比基期(2007年11-12月、2008年上半年和全年)的一般贸易出口额为0,则该时段的基数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二)申报资料要求
  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二份:
  1、填写好的《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申请表》;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章 资金审批与拨付

  第八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资金的审核,对申请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实,计算资助金额,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期审核并将审核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审定、拨付,符合支持条件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助款拨付到企业。
  第十条 企业收到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监督核查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的用途。如有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等行为,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缴已发放的资金,同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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