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外经贸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外经贸[2009]28号)
各区、各经济功能区外经贸局、财政局:
《关于保持我市外贸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珠府办[2008]68号)已经市政府同意下发执行。为进一步规范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珠海市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管理办法
二○○九年二月三日
附件:
珠海市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以下简称“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保持我市外贸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办[2008]6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是指根据珠府办[2008]68号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本市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增长的资助资金。
第三条 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申请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珠海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2008年、2009年一般贸易出口超过100万美元(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下同)。
第五条 凡在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与上年同期相比出口额有增长的企业,均可享受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资助。
第六条 符合第四、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其同比增量部分按每出口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的资助,每个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按要求在申报期内把申请资料报送到市外经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