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工作的通知
(鄂建[2005]10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66号),定于9月至10月开展全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以下简称“楚天杯”)创建考核。为了做好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表彰名额
“楚天杯”奖共设65名,其中省辖市4名,直管市1名,县级市和县城20名,小城镇40名(县级市和县城、小城镇表彰指标分配见附件1、附件2)。其中对于创建期间获得全国“人居环境奖”的县(市)直接授予“楚天杯”称号。
二、关于申报要求
1、根据《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办法》(鄂建〔2005〕66号)确定的考核标准,各地的自查综合得分和市(州)对申报县(市)的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城市、县、镇,方可申报。
2、《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办法》(鄂建〔2005〕66号)印发之后,一些城市反映考核标准第(三)款中“对上一年度至考核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三级以上安全事故的城镇不予考核”的规定不妥。目前国家仅对单项工程评优实行安全问题 “一票否决”,不应因某项工程出现安全问题而影响其它方面工作的评优。经慎重研究决定,本届“楚天杯”考核暂不执行“对上一年度至考核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三级以上安全事故的城镇不予考核”的规定。同时将“楚天杯”创建考核加减分项目表中第七项“上年度至考核前发生四级安全事故扣1分”调整为“上年度至考核前发生三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或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扣1分”。
3、鉴于“楚天杯”表彰名额有限,增设“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奖。其具体名额视考核情况确定。
三、关于考核工作的组织
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市(州)负责对县级市、县城、小城镇的考核;省建设厅负责对省辖市、直管市的考核。考核工作分为基础指标审核和现场考核。省辖市、直管市的基础指标审核由省厅组织机关处(科)室和专家完成,现场考核由省厅组织市(州)建委(局)负责人进行;市(州)对县级市、县城、小城镇的基础指标审核和现场考核参照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