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发生两次重伤事故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对经查实存在第五条所列行为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由各级重点监控管理机构将其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名单,并书面告知相关企业。

  第七条 各级重点监控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本地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名称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重点监控管理机构。

  第八条 各级重点监控管理机构必须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相关文字记录和图片资料档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投诉,要求重点监控管理机构对存疑事实进行复查或自行组织复查。

  第九条 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监控时间为一年,监控期自列入监控名单之日起算,监控期满,由重点监控管理机构予以取消。监控期内仍发生第五条所列行为的,从其行为发生之日起监控期顺延一年。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和更新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名单,并在建设系统网站或相关报刊上予以及时公示和更新,其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三章 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安全生产重点监控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承建的工程项目,列为各级安全检查的重点,加大对安全生产重点监控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监督检查的频度和力度。

  第十二条 各地招标投标机构应随时公示本地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名单。各地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可对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实施针对性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上浮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与省保监会另文规定)。

  第十四条 被列为省、市(州)级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企业,监控期满时,应重新进行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监控期超过一年的,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评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