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列入省级安全生产重点监控:
1、国家、建设部安全生产检查,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及该工程项目负责人;或省级安全生产检查、巡查中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经整改仍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及该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连续二次省级安全生产检查、巡查中均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项目的企业;
2、省内工程项目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3、被二个以上(含二个)市(州)确定为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企业;
4、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实施重点监控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列入市(州)级安全生产重点监控:
1、本地区被确定为省级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2、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市(州)安全生产检查,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经整改仍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施工企业和该项目负责人;或连续三次市(州)安全生产检查、巡查中均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项目的企业;
3、在一次市(州)检查、巡查中,有三个及三个以上工程项目,或三分之一的在建工程项目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企业;
4、在安全监督巡查中被两次责令停工整改工程项目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5、同一工程项目发生三次重伤事故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或工程项目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6、被同一市(州)二个以上(含二个)县(市、区)确定为安全生产重点监控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7、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实施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列入县(市、区)级安全生产重点监控:
1、本地区被确定为省级或市(州)级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2、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经整改仍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或连续三次县级安全检查、巡查中均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项目的企业;
3、在安全监督巡查中被两次责令停工整改工程项目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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