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列入省建设厅科技项目计划(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专项)。
省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工程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列入省建设厅科技项目计划(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专项)后,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每年向市、州建委(建设局)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由市、州建委(建设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厅。
第十三条 承担单位在实施节能分项工程关键技术过程中,应向市、州建委(建设局)和省建设厅提交阶段实施报告。
第十四条 阶段性监督检查工作由省建设厅或委托市、州建委(建设局)组织。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不少于一个制冷(采暖)期、且其节能性能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由承担单位提出节能专项验收申请,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申请节能专项验收时,承担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2.示范工程实施综合报告(包括节能设计、节能新技术应用、施工建设、运行管理、节能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3.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包括建筑物与制冷(采暖)系统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4、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技术摄像光盘。
第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建设厅统一颁发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证书和标牌,并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取消其示范工程资格,并予以公告:
1.实施后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
2.工程竣工后两年内未申请节能专项验收的项目;
3.列入计划后一年内未组织实施的项目;
4.未获得省建设厅批准延期实施的项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项目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