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示范工程应重点抓好下列成套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应用:
1.新型节能墙体、保温隔热屋面、节能门窗、活动遮阳等节能等技术与产品;
2.空调制冷节能、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技术与产品;
3.太阳能、地下能源、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
4.建筑照明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5.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节水、节地、节材”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6、节能试点示范工程选用技术与材料应是列入建设部或省建设厅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建设领域资源节约推广应用技术目录的技术与材料,且必须是试点示范工程需要使用的重大关键技术,其他配套技术可以根据需要选用。
第九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1.设计方案应优于现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法规;或设计方案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采用的节能技术具有省内、国内领先水平;
2.有建设项目的正式立项手续;
3.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企业应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4.选用的节能技术与产品通过有关部门的认证和推广,并符合国家、省(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省(或行业)标准的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省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采用与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节能技术与产品,应按照建设部建标[2005]124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湖北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建设项目申报书(附后);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篇);
3.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和节能专项设计方案;
4.工程立项批件;开发企业应有其资质等证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报与审查:
1.申请示范工程的单位将申报书与其它相关文件、资料报市、州建委(建设局);
2.市、州建委(建设局)组织对申报书及其它相关文件、资料的初审并签署意见,报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