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3日)废止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5]11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
现将《湖北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建筑节能标准,通过实施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节能的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与批准实施、监督检查、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同时要结合示范工程制定本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在示范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先进适用成套节能技术与产品,实现节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建筑节能产业进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第六条 各市、州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每年不少于一项。申报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的项目从申报的省级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七条 示范工程的承担(申报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开发单位),也可以是建设单位(开发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科研等单位一家或数家联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