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规范操作
各市州中心授权各县市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内部核算,中心城区内的各区住房公积金一律纳入市州中心直接管理和核算。要规范县市办事处业务行为,做到与所属中心统一决策、统一管理运作、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执行中心统一制定的业务管理办法,使用统一的文本资料、表格、操作程序和管理软件。
县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和资金归集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在国有商业银行中选定,市州中心应当与县市受委托银行分别签订委托合同。县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计划管理,县市办事处需追加个人贷款年度计划的,应向中心提交追加计划的申请,经批准后执行。县市住房公积金在满足职工贷款需要后仍有大量余额的,可在中心统一指导下按国家有关要求购买国债或存定期,未经中心批准,办事处不得擅自动用住房公积金。
县市办事处管理费用在中心统一核算前提下,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制度。县市增值收益在满足管理费用和提取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只能用于当地廉租住房建设,市州中心不占用县市增值收益。县市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和管理费用预算由中心统一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批准。
三、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加强监管
加快县市办事处的公积金监管网络建设。各市州中心要在开通并运行本级住房公积金监管网络系统的基础上,根据县市办事处的承受能力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合适的网络联接方式,力争2006年上半年建成并开通中心对县市办事处的公积金监管网络,2006年年底全面实现全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实时监控。
建立和完善业绩考核制度。各市州中心要在参照全省住房公积金考核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对县市办事处的考核办法,按年进行业绩考核。
建立和完善内部检查、审计制度。市州中心要按年对县市办事处进行年度检查审计,检查审计结果汇总后报省建设厅公积金监管处备案。省建设厅实行适时抽查审计和全面检查审计相结合的办法对县市办事处进行行政监督,适时抽查审计根据网络监管情况和工作需要随时确定检查审计对象和重点;全面检查审计按每三年一个周期对所有市州中心、分中心及其办事处轮候进行。
四、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县市公积金业务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