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2005]8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近几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持续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建立和开通住房公积金监管网络,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但是,大多数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州中心)都把主要精力和工作重点放在了对本级资金的管理上,对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力度不大,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部分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没有调整到位,有的甚至仍然只是其他部门的内设机构或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有的县市资金管理机构形式上成为市州的办事处,实际上没有纳入市州中心统一管理。二是一些县市区发放的单位和项目贷款回收缓慢;有的资金被挤占挪用,清收难度大,部分资金甚至难以收回。三是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在机构调整的过渡时期,一些地方既无房委会决策制度,又缺乏上级监管,资金营运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职能,理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既是同级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也是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在管委会组成人员中,要增加县市区代表。不论机构调整是否到位,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一律报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管委会另行决策。
加大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工作力度。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按国务院规定和《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尽快改组为市州中心办事处,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调整后,市州中心全面履行对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职能。机构调整尚未到位的地方,要尽快制定并上报机构调整的工作计划,明确机构调整到位的期限。要努力争取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抓紧做好人员定编分流和挤占挪用资金、项目贷款等遗留问题的清理回收工作。凡县市机构调整前已经发放的单位和项目贷款以及其他挪用资金,应明确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员限期收回。要督促县市制定详细的清收措施和工作计划,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遗留问题的清理结果不作为机构调整的先决条件,任何地方不能以资金未清收到位为借口推迟和阻碍机构调整。要强化机构调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监管,加大检查和督促力度,防止出现管理乱作为和监管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