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鄂建[2005]5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现将《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建设厅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国住房公积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省厅监管处)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中心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监管网络及电算化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操作程序,并将中心各种数据集中存放于独立的数据服务器中,以便统一监管。
第四条 各中心必须建立监管系统运行责任制和操作台帐制。应明确监管系统的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监管系统的操作运行,并将人员名单报省厅监管处备案。
第五条 各中心的业务服务器和监管服务器应保证在非国家法定假日的全程开通,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监管系统与业务系统间的通讯。监管系统专用线路及网络设备不得擅自关闭,如因维修、升级或故障导致监管系统停止工作超过一个正常工作日的,应向省厅监管处报告说明原因及拟采取措施。
第六条 各中心的网络地址、防火墙和路由器的规划必须严格按建设部统一规划制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以便直接接受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在线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