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中心在建立电子账簿前,要根据管理需要,在数据共享的基础上,对下设机构设定有关会计业务账套、权限和参数,保证下设机构的独立作业。
第三十三条 应建立电子账簿替代手工账,仍采用手工账的,要严格按照
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要求,利用计算机及手工并行核算三个月以上无误的情况下,方可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账。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流程。
(一)认真审核原始凭证,以保证录入(或导入)的记账凭证数据准确无误。
(二)通过手工录入或计算机自动生成(或导入)记账凭证。
(三)每月月终,完成复核、汇总、记账、结账、对账、转账等相关工作事项,生成并打印相关账表及凭证。
(四)每年年终,按要求对相关科目进行结转、分配,生成并打印年度账簿及相关资料,结转年度账。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定期核对账目,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采用计算机记账,其软件功能应该满足账账、账表的核对由计算机自行完成,账实核对则需要人工或人工辅助计算机来完成。现金以及固定资产等项目应定期盘点核对;银行存款、往来款项等应在取得外部资料的基础上,借助软件相关功能输入计算机进行对账。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照《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及自身业务需要在软件系统中设置表格,定义各栏目取值公式,定期生成并打印报表,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单位经济业务全貌。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规范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按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对磁性介质的会计档案即计算机记录的会计档案信息进行异地备份(网络异地备份、可移动磁盘备份等)、光盘刻录、磁带机记录或其它可靠记录信息的设备中,在规定的年限内确保会计档案(信息)的附本不得损坏或遗失。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监管网络管理
第三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监管网络管理建设目标是以建设部数据专网为网络平台,以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系统为基础,以建设部、省(区)建设厅监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情况进行全面、及时、有效监管为目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部、省、市(区)三级联通的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的监管方式分静态监管和动态监管。其中,静态监管主要是通过掌握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类财务、业务统计报表来实现,上级监管部门对管理中心按时上报的各类报表进行汇总、分析,了解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情况。动态监管通过动态预警和随机查询来实现,动态预警是根据需要定时查询管理中心的监管数据,对发现的可疑信息进行记录,并在当天内将可疑信息及相关信息自动传输到上级监管部门。随机查询是上级监管部门根据需要主动查询管理中心的监管数据,并将查询结果直接下载保存到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管数据库中。
静态监管内容包括:
① 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
② 增值收益表(住房公积金)
③ 增值收益分配表(住房公积金)
④ 资产负债表(中心经费)
⑤ 经费收支表(住房公积金中心经费)
⑥ 住房公积金专户开设及其余额情况统计表
⑦ 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
⑧ 项目贷款表
动态监控内容包括:
⑴ 会计科目代码视图
⑵ 会计明细账视图
⑶ 专户设立视图
⑷ 个人明细账视图
⑸ 个人基本信息
⑹ 银行存款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视图
⑺ 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视图
⑻ 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视图
⑼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情况视图
⑽ 项目贷款情况
⑾ 国债购买及兑付情况视图
⑿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及分配情况视图
第四十条 按上级规定,公积金中心应采取租用中国电信通信线路的方式构建省、市二级数据专网。省至公积金中心节点数据专网的网络集成工作包括:路由器、防火墙、服务器(单独的前置服务器,与中心数据服务器相连)等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网络地址规划及制定路由策略、监管软件安装,监管系统与业务系统数据接口对接等统一由省建设厅监管处负责协调完成。
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监管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一)建立监管系统运行责任制。各管理中心必须明确监管系统的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监管系统的操作运行。
(二)建立监管信息系统运行制度。各公积金中心及分中心要根据各自的情况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运行制度》、《住房公积金数据机房管理制度》,以保证系统数据的及时更新。
(三)公积金中心要严格按照监管需求,确保监管系统与业务系统隔离;内部网络与互联网隔离。一旦发生系统安全隐患和病毒侵害时报告建设厅监管处和技术服务单位,并尽快采取措施,保证系统安全。
(四)当遇到本地区通讯线路故障造成数据专网不通时,公积金中心要做好记录,及时督促电信部门解决,并立即将电信部门的意见反映到省建设厅监管处和技术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断开或阻塞专网的运行。
(五)公积金中心的网络地址、防火墙和路由器的规划,要严格按照建设部统一规划制定,直接接受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在线监控,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更改。
(六)公积金中心的业务服务器和监管服务器要保证全程开通,不得断开监管和业务系统之间的通讯。建设部和省建设厅针对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监管系统运行中提出的问题,公积金中心、分中心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解释,并提供解决方案。若遇到设备和监管系统技术上的问题,可直接与技术服务单位联系并做好运行记录,并及时将问题告知省建设厅监管处。
(七)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和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各公积金中心要把分中心及县市办事处等住房公积金业务纳入市级中心的统一监管平台。
第七章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网站及查询
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提供多种方便的查询方法,如电话语音、短信、触摸查询等。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要尽可能地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站,负责本区域内的信息发布和宣传。信息网站应涵盖中心简况、政策法规、缴存提取、贷款业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个人查询时要输入自己设置的密码)、政策咨询、投诉受理和专业论坛等。
第四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制订互联网站维护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