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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计划统计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电算化管理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业务应实行网络化,要统一设置本区域内各机构代码,实现在数据共享基础上的独立作业。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设定唯一的单位账户代码,账户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账户代码、经办人、联系电话、缴存比例、合计缴存基数、开户时间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及设定唯一的个人账户代码。账户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单位及部门代码、个人账户代码、个人及单位缴存基数、开户时间等基本信息和缴存、支取、变更流水信息等。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补缴程序。

  (一)规范单位缴存清册、补缴清册及数据文件统一格式。

  (二)规范单位缴存补缴公积金票据传递的流程和停留时间。

  (三)尽可能根据工资基数和缴存率由计算机自动算出个人月缴额(也可由手工录入),减少手工错误。

  (四)为方便大单位或系统的缴存,可按单位某部门进行相关操作。

  (五)不能拒绝单位预缴。为方便单位缴存、补缴,可以提前预录入单位职工的某次缴存、补缴金额(暂不入职工个人账户)。

  (六)单位一次可缴多个月的公积金,并可按个人或单位分开入账。

  (七)发生额确认无误后计算机自动记账,同时记录操作人。入账后无其它数据变更操作时,才可恢复本次发生额。

  (八)缴存单位按规定提供统一格式的数据文件磁盘时,要对磁盘先查杀病毒,再导入数据。

  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规范的住房公积金转移程序。

  (一)规范转移变更清册格式。

  (二)根据调出调入单位转移人员公积金账号由计算机修改其个人档案,完成公积金账目转移,同时可完成转移职工到新单位的缴存标准修改。

  (三)为避免在大单位或某系统内频繁调动带来转移次数过多,可只修改转移职工的部门代码和缴存标准而不进行单位转移操作。

  (四)职工转回到原单位时,其有效凭证住房公积金卡(账号不变)仍然有效。

  (五)职工从公积金中心辖区外转入时要当作新开户职工处理。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规范的职工封存与启封程序。

  (一)职工因故暂时停缴公积金应进行封存处理。

  (二)封存职工需要续交住房公积金时应进行启封处理。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规范的支取与销户程序

  (一)按规定办理职工公积金支取时,如果透支或有贷款或有担保,系统报警后,操作人员要根据支取原因确定是否继续支取。

  (二)按规定办理职工公积金销户时,录入账号和销户原因,如果有贷款或有担保,系统报警后,操作人员要根据销户原因确定是否继续销户。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账户子系统应定期向财务子系统提供相关数据,如形成会计凭证等。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定期分别按时间段、单位性质、缴存额度定期输出公积金的归集、支取及欠缴分类统计报表及综合分析表。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子系统与财务子系统应按月实行微机自动对账。日常业务处理完成,月未结转前先执行平衡检查,审核是否有未处理完的业务,检查个人明细账与个人总账,单位明细账与单位总账,个人总账与单位总账是否不衡,确保数据正确。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进行年度结息。年度结息前,首先进行平衡检查,审核所有业务是否都处理完毕,再进行年度结息。在确认计息无错后,公积金中心应及时打印出单位结息凭证和年度对账清册交各缴存单位对账,再执行年度结转,同时开始下一年度的初始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 银行存款利率如有变化,必须由专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调整职工个人公积金计息利率。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电算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贷款资格审查及登记程序,通过贷款申请人个人账户档案审查其贷款资格,对具备贷款资格的贷款申请人及担保人进行个人公积金账户止付锁定,形成贷款账户,打印出相关登记表反映出贷款人的贷款预算情况及其担保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贷款人的贷款申请审批后,及时将贷款人的基本档案资料录入到微机,形成贷款人按期还款计划表,并在受托银行放贷后,录入受托银行返回的贷款账号。贷款人的档案信息有变化时要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根据贷款人还款计划表和每期还款流水情况,每月通过微机自动生成贷款人还款数据(包括贷款期限内的正常、非正常还款数据及超过贷款期限的非正常还款数据),按罚息、利息、本金自动分类,形成扣款数据包或文件给受托银行核对扣款。月底(或规定的时间)根据受托银行提供的贷款人的实际还款明细(统一规定的数据文件夹格式)按贷款账号录入或导入中心计算机。条件较好的单位,可通过公积金中心与银行联网,直接实现数据共享传递。

  第二十六条 贷款查询内容应包括贷款分布情况、个人还款流水、个人贷款余额及个人逾期贷款情况。住房公积金个贷子系统与财务子系统应按月实行微机自动对账。日常业务处理完成,月未结转前先执行平衡检查,审核是否有未处理完的业务,检查个人贷款明细账与个人贷款总账是否平衡,确保数据正确;月未结转后,计算出下一会计期间个人贷款未还款余额(本金、利息及逾期金额)。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账户子系统应定期向财务子系统提供相关数据,同时按月、按季、按年提供综合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贷款人还款档案,通过对贷款人家庭收入、单位性质、担保方式、还款明细等进行综合分析,按月对贷款人贷款风险分类(可参照人民银行贷款五类分级标准进行分类),按1个月没还、2-3个月没还、4-6个月没还、6个月以上没还等情况进行统计分类。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个人贷款利率、罚息率如有变化,必须由专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调整职工个人公积金贷款利率、罚息率和相关还款额度。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通用会计软件或定向开发会计软件或通用会计软件与定向开发会计软件相结合中任一种合法的会计软件,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及人员分工情况,制定电算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账、电算维护、电子档案管理等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范围、工作要求,使会计电算化工作各环节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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