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建[2005]6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鼓励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要求,切实抓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工作,降低建筑能耗,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工作的全面展开,建设部近期连续下发了《关于
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等二个文件,对新建居住建筑执行各气候区的居住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现将二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1、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高对建筑节能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建筑节能标准的宣贯、实施与监督,严格按照建设部的通知要求,从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监督、验收备案及商品房销售等环节严格把关,凡未按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与施工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验收备案和房屋销售核准,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依照相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并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
2、行业标准《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已于2001年10月颁布实施,为贯彻实施该行业标准,省建设厅结合我省的气候特点和节能工作实际,依据行业标准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301-2005),并于2005年2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该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与指标较行业标准略高并更具有可操作性与针对性。各地在开展居住建筑节能工作时,应将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相结合,并以地方标准作为主要依据,进行设计、审查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