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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加强水质监管,确保供水安全的通知


  3、加强城市供水安全及应急系统建设。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和监督。要制定好重点保证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物质和资源储备。各自来水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净化厂、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和防恐措施,强化责任制度,确保供水安全。

  二、完善水质监测体系,加大水质检测力度

  1、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测体系。城市供水水质检测实行企业自检,当地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与省和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定期检查相结合,省建设厅重点检查省辖城市和省直管市(含林区)。各市(州)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依托各地经过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地方水质检测站,加强对所辖县市供水企业的水质监测抽检,还没有建立水质检测站的城市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建站监测或就近委托监测。

  各城市供水企业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

  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次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企业自检能力达不到要求且不能自查的项目,应该委托当地经过省认证的水质检测站进行检测。严禁向社会供应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

  为了不断提高城市供水水质,确保水质合格,省建设厅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武汉水质检测站或其它地方水质检测站对全省城市、县镇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的水质进行检查或抽查,同时对有关地方水质检测站提供的检测结果予以复查。发现供水水质不合格的单位,将责成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或在全省通报批评。

  2、加强定期检测。武汉、黄石、宜昌、襄樊、荆州、荆门、十堰、随州、孝感等九个城市所在地的检测站每月要至少完成四次对本地供水企业的浊度等四项常规指标的检测,每季必须完成一次出厂水及源水国标35项全分析或部标42项常规检测。目前还没有建立地方站的黄冈、鄂州、咸宁、仙桃、潜江、天门、恩施、神龙架等八个城市的自来水公司,必须就近委托省网地方水质检测站每月完成至少一次四项常规检测,每季也应完成一次出厂水及水源35项全分析或42项常规检测。上述检测费用由城市自来水公司承担。各地要大力支持企业检测能力的建设,对企业承担政府规定的检测任务所发生的检测费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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