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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加强水质监管,确保供水安全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加强水质监管,确保供水安全的通知
(鄂建[2005]72号)


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武汉市水务局,省水质监测网、各水质检测站:

  为了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的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新近发布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现就进一步加强水质监管,完善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通报制度通知如下:

  一、实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加强水质监管,确保用水安全

  1、抓紧抓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贯彻实施,加大培训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各地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强化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要健全制度,强化各项监管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地供水企业水质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各供水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抓紧组织水质化验和检测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努力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实行“先培训,后上岗”,未经培训不得上岗的制度。要加快技术改造,改善净化处理工艺,强化运营管理和水质监测,确保各水厂供水水质尽快达到国家新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让老百姓喝上放心水。

  2、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自备水源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级划分水源保护区,设定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及其它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低于地面水环境三类标准,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源要坚决停止使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文),整顿各种自备水源,逐步减少城市自来水可供范围内的各种自备供水。要做好自备水源供水的管理和督查工作,严格禁止自备水源擅自向社会转供转卖水,特别要加强对自备水源的水质检测和监管,凡水质不合格的要坚决停止对外供水。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城市,严禁新建扩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不再新批并逐步压减地下水取水单位的取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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