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凡申报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应按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填写《珠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及实施方案,并准备相关材料,报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项目受理机构。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
(一)建设方案;
(二)资金的预算、筹措及使用明细;
(三)项目的实施进度;
(四)鉴定验收的时间;
(五)完成后的效益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 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项目受理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科技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论证和答辩,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条 对通过论证和答辩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讨论后根据资金和任务情况择优确定项目立项方案,联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项目实施过程控制
第十一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市科技局签定项目合同(任务)书,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并明确建设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一把手担任。
第十二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应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要求制定设计方案和详细设计说明书、工程进度说明书等技术和施工文档,按照信息化项目建设规范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与科技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之前确定项目监理单位,并在项目经费预算中预留监理费用。工程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工程监理报告。
第十四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原则上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承建单位应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向建设单位(即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完整的技术和施工文档,文档须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