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珠字[2002]7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珠海市信息化建设,根据《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管理的配套政策》(珠财外〔2006〕2号)和珠海市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规定,设立信息化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及珠海市有关信息化建设规定和规划,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技术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支出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管理费。项目费主要用于科研与技术开发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项目费由项目(任务)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项目评审、监督检查、会议及调研等工作发生的支出,组织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控制在项目费的5%以内,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核定后,由市科技局管理和使用安排。
二、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凡在珠海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第三方信息产业公共技术平台运营机构均可申报。
第六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分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仅解决局部应用而不涉及到全市信息化全局性的项目为一般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全市信息化建设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公用性应用系统平台建设和跨部门的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对信息产业发展具有明显促进作用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项目为重大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市科技局依据全市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方针、政策、规划和年度重点安排,每年发布《珠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