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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本条 以上各项目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珠海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第六章 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定期向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报告本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七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但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但每年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5%。

第七章 变更和处罚

  第十九条 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该项目单位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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