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每个机构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六)示范区年补助金额不高于50万元,示范镇年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专项用于“示范区、镇”项目建设。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申报信用担保体系、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程序:
1.市中小企业局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提出年度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和方向,布置各区经贸部门、各信用担保机构、各项目承担企业申报。
2.各区经贸部门、各信用担保机构、各项目承担企业按照市中小企业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企业)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申请表》,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民营企业服务中心,下同)汇总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
3.市促进民营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表》;市中小企业局领导班子会议对上报项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申报“十强”、“百优”民营企业扶持发展项目、中小企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小企业“示范区、镇”建设项目的程序:
1.市中小企业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布置各区经贸部门、各项目承担单位申报。
2.各区经贸部门、各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编制项目可行性方案后,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汇总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
3.市促进民营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市中小企业局领导班子会议对上报项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申报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编制、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的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整体方案、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
2.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可资助资金的使用计划。
3.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可资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并抄送市中小企业局。
4.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编制资金使用决算报告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