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八条 申报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资质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登记备案的在我市开展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以及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取得贷款的中小企业。
(二)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确认的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方案和计划,并已付诸实施的。
(三)申报“十强”、“百优”民营企业扶持发展项目的,必须是经市政府认定的“十强”、“百优”民营企业。 “十强”、“百优”民营企业补贴主要用于质量体系认证、设备购置、国内市场开拓、企业整体形象策划宣传等方面支出。
(四)申报市级中小企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项目的, 项目承担单位必需具备承担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的基本条件,提供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申报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列入市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企业范围。
(六)申报中小企业“示范区、镇”建设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列入市中小企业“示范区、镇”名单,并提供工作方案。
(七)编制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而举办的其它各项活动,可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资助标准
(一)每个担保机构按其担保额度和代偿损失,年补助或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个担保贷款企业按其贷款额度和已支付的担保费用,年补助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每个机构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十强”民营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 0万元奖励;“十强”、“百优”民营企业当年实施的项目按其支出额度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四)市级中小企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项目由专项资金全额资助,并积极争取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每个机构年补贴不超过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