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珠中小企[2005]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促进我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下同)发展的杠杆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市促进民营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采用评审制确定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三)“十强”、“百优”民营企业奖励和扶持发展;
(四)中小企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
(五)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
(六)中小企业“示范区、镇”建设;
(七)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编制;
(八)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举办的其它活动。
第五条 专项资金发放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中小企业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的部署、要求和目标,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联合下达“珠海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并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绩效。
各区经贸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并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