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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珠组通[2005]97号 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珠海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发挥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科技强市、教育强市和人才强市的决定>》(珠字[2004]13号)的要求,由市财政设立的用于人才工作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至2008年止,每年划拨1000万元,可跨年度累积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委组织部负责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和使用申请的审批;市财政局参与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负责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

  (一)资助市人才培养工程重大项目;

  (二)资助引进高层次人才;

  (三)提高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

  (四)重要人才投保;

  (五)实施珠海人才奖项;

  (六)扶持市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才资源开发;

  (七)资助海外人才资源开发;

  (八)市管高层次人才信息库、高层次人才网站及开辟境外人才招聘窗口的建设;

  (九)人才资源开发基础理论研究;

  (十)省委、市委交办的其他专项人才工作,以及人才办在管理专项资金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是资助和补贴。除第六条第(三)、(五)、(八)、(九)项为全额拨付外,其余各项根据预算的支出额度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申报、评审和审批

  第八条 市委组织部根据每年人才工作的重点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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