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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建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鄂建[2005]4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自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以来,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顺利完成了质量监督职能的转变,较好地履行了政府质量监营职责。但随着国民经济和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以及各项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各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着更加艰巨的任务,存在一些亟需完善和改进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效能,保持全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范性和持续发展能力,按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继续保持质量监督体系的相对稳定。建设部建建[2000] 151号《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圾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按照这一要求,我省已经构建了完整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赋予了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监督的管理职能,形成了规范的工作流程,经过近四年的运行实践,证明这一体系是可行、有效的。各地在进行机构改革调整时,要按照建设部及省厅有关文件要求,本着有利于质量管理、有利于行业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原则,充分考虑质量监督机构的独立法人性质和质量监督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技术性,不得随意撤销、合并,以保持现有的省、市 (州)、县(市、区)三级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完整和相对稳定,保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正常运转。同时,各地要注意发挥市 (州)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管理与指导作用,切实加强两级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沟通和联系,不断地增强本地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进一步提升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素质。各地要按照省建设厅鄂建办[2005]12号《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保一方质量平安的大局出发,突出在改善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环境和提升质量监督人员素质上下功夫。对一些尚无固定工作场所或有场所但不满足工作要求的质量监督机构,要想方设法尽决帮助其调整解决,并配齐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必需的监督抽测的仪器设备,以保障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需求;对质量监督人员要从严控制进出标准,严格按照监督员和见习监督员的基本条件实施有限调配,最大限度地压缩行政勤杂人员,·保证专业人员配套齐全和持证上岗人员占全站人员总数的80%。同时,要加强对质量监督人员的业绩考核,建立健全用人机制,做到优者留、劣者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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