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创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质量目标和保证措施。
5、工程结构质量特色介绍材料一份;
6、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文件一份(复印件加盖监理公司章);
7、市(州)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组织市(州)结构优质工程核查记录一份;
8、反映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的影像资料。
二、申报材料的要求
1、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结构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
2、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负审核责任。涉及建筑面积、投资规模及结构类型等方面的内容必须与工程实际一致。如有差异,必须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证明文件;
3、 申报材料中的文件、印章等必须清晰,内容填写准确无误;
4、申报材料应统一用微机处理,A4号纸打印,装订整齐,封面标明XXXX年度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申报材料。
第十条 工程核查之前不得进行隐蔽或装饰,如遇特殊情况,部分结构在核查之前需进行隐蔽或装饰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省评审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隐蔽或装饰。
第十一条 高层或建筑体量较大的建筑物,可向评审办申请分段核查,原则上不超过二次。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省结构优质工程与省内同类结构工程相比应在以下方面具有先进性:
l、质量管理
2、质量资料
3、实体质量
4、安装预留预埋
5、质量特色
6、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三条 评审省结构优质工程,以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为依据,遵循优中选优的原则,按照《评分标准》,核查得分低于85分的工程取消参评资格,核查得分85分以上(含)的工程可向评委会推荐评审。评委会可根据本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提高的情况,在认真执行国家标准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评分标准。
第五章 评选过程
第十四条 评审办负责组织核查组对申报工程实物和工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评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总体情况的介绍,主要包括:工程概况、主要施工技术、施工难点、质保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和质量特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