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各类专业结构工程或构筑物,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五条 申报省结构优质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
四、有创建省结构优质工程质量目标、计划和保证措施,已列入市(州)结构优质工程评选,具有鲜明质量特色和较高质量水平;
五、在结构施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第六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建筑企业总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二、工程主体结构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
三、在结构施工过程中发生过四级以上(含)质量安全事故;
四、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
五、除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外,一次停工三个月或累计停工半年以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七条 申报省结构优质工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结构工程完工验收后,由合同约定负责该工程施工组织管理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填写《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附表),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工程核查、评审,择优向省优工程评审办公室推荐。推荐项目的《申报表》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后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评审办,省评审办接到《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3天内派核查组到现场核查。
第八条 已开展市(州)级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的市(州),所申报的工程必须纳入市(州)级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的评选范围,市(州)级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的评选工作必须在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会之前完成,获得市(州)级建筑结构优质工程是参加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选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1、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程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