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做好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已经启动,各地应结合总体规划修编,按照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暂行办法》和省厅《关于做好全省近期建设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3]78号)精神,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纳入总体规划一并报批,近期建设规划期限统一到2010年。近期建设规划要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库,制定分期建设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开发时序,使其真正成为城市近期建设的依据。
四、严格修编成果的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与审批工作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2号)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规则。
1、做好规模核定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时应做好城市规模核定工作,建设部建规字[1997]8号文、建规函[1999]98号文对规模核定作了明确要求,省厅鄂建[1997]124号文也作了具体规定。各市、县在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及时做好城市规模核定报批工作(县及县级市由市、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建设厅)。
2、做好规划审查报批工作。各修编城市应依法适时报请省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及相关行政审查,编制规划纲要的城市(大、中城市)应先期报请审查规划纲要;其中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应报请建设部组织审查;县城由市、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比照组织审查,下发专家评审意见,并抄报省建设厅。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成果由市人民政府提请人大审议通过,并由市、州人民政府上报省政府审批(需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由省政府转报)。上报材料包括:①市州人民政府关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请示;②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决议;③省建设厅下发的专家评审意见;④省建设厅下发的城市规模核定批复;⑤规划成果(文本、图册、附件--包括说明书、专题、资料汇编)及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县城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后依法报省建设厅备案。备案材料包括:①市、州及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备案的报告;②省厅下发的城市规模核定批复;③市、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专家评审意见;④规划成果(文本、图册、附件--包括说明书、专题基础资料及电子文档)。上述材料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