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理用地,优化布局。做好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和衔接,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适宜人居的城镇体系和城市空间结构,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资源,规划建设节能省地型城市。中小城市应注重产业聚集,提高土地利用率,做到集中紧凑布局;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注重改善城区环境,防止建成区摊大饼式蔓延。
三、突出修编的相关内容
总体规划修编应适应新时期发展需要,创新理念,改进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实际,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强化发展战略等相关研究。要认真做好前期论证工作,强化战略研究,注重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问题。进一步重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协调城市与区域关系,在《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原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分析,从区域统筹和资源环境容量出发,研究城市发展战略,使城市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规模构成、空间布局、资源配置更加科学合理。设区城市以及发展潜力较大的市宜在修编规划前期组织开展有关城市发展战略的专题研究;存在水资源、交通等重大问题的城市,应在修编中组织开展相关研究,为保障规划成果的科学合理提供支撑。
2、明确强制性内容。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要遵照建设部《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规[2002]218号)和《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有关建立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制度的规定,按照省厅印发的《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划定“红线”、“绿线”、 “紫线”和“蓝线”,并相应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规划控制线。存在地震、滑坡、泥石流、矿产采空区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城市,要高度重视建设用地评价工作,对不良用地予以避让。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应强化空间管制,研究资源配置、生态环境问题,在市域尤其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明确划定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区。要高度重视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将规划区内已确定的基本农田列为禁止建设区。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城市,要同步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3、注重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的协调和优化。规划要促进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认真研究区域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与选址,尤其是要重视对电力、供水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区域性交通、重大防灾等基础设施以及有关社会设施的布局定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