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推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经贸字[2006]33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珠海市节能推广资金(原节能基金)的实施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经我局研究决定,现将《珠海市节能推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节能推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珠海市节能推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我市节能工作深入开展,逐步建立起有利于企业自觉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政策导向和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全社会重视及投资节能技术和项目,落实我市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实践科学发展观先行示范市的战略部署,特制定《珠海市节能推广资金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珠海市节能推广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专门用于扶持我市各种类型企业开发与生产新型节能产品、推广节能新技术及相关项目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资金在市财政设立专户,由市经济贸易局(市能源检测中心)负责管理。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项目导向计划,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借贷手续,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并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条 资金属非赢利性质,用于向第四条所列的项目提供借款支持,借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期,利息为银行同期利率的50%,借款到期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将借款本息全额一次性返还。
第四条 资金管理费用从节能推广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申请条件
第五条 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项目: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节能产品的开发及生产项目。
2、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或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3、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