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承办部门要建立健全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工作机制,对各项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及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眼于提高管理效能。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工作人员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国家公务员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建设行政许可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厅监察室、人事教育处负责受理对厅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厅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举报和投诉的受理电话、电子信箱应当公开。
第四条 厅监察室人事教育处负责对有关举报、投诉的调查,根据对举报、投诉的查实结果,依照本办法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