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审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鄂建[2004]12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扩权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审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湖北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审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加强行风建设的决定〉的通知》(鄂建[2004]98号):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下放给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果报省建设厅备案。为规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审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省申请设立和审批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适用本办法。
一、核准内容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核准(含一、二级和无级)。
二、核准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十三条;
(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
(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四)《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
(五)《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加强行风建设的决定》(鄂建[2004]98号)。
三、核准条件
符合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