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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审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审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鄂建[2004]12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扩权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审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湖北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审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加强行风建设的决定〉的通知》(鄂建[2004]98号):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下放给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果报省建设厅备案。为规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审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省申请设立和审批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适用本办法。

  一、核准内容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核准(含一、二级和无级)。

  二、核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

  (五)《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加强行风建设的决定》(鄂建[2004]98号)。

  三、核准条件

  符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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