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拆装和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专业拆装、持证上岗制度。物料提升机拆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实施。安装后,必须经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五)物料提升机使用单位应建立机械维护保养、日常检查、技术档案、购置淘汰、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建立使用与管理档案,强化管理。
(六)施工现场安装、拆除物料提升机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完善的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项目上一级管理部门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实施, 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七)物料提升机架体及接料平台防护应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
四、整治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从10月1日至11月15日,各地建设和质监管理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调查本地区物料提升机生产和使用情况,宣传整治工作目标和要求。督促生产和使用单位对照整治目标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使用情况的摸底登记,填报附表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厂家的摸底登记,填报附表二。
(二)集中整治阶段。自11月16日至12月15日,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开展物料提升机生产与使用情况的检查。12月16日至12月30日,省建设厅将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中,对无证生产、产品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生产厂家和使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物料提升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施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施工企业不能按照通知要求整改到位的,视为该企业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巩固完善阶段。2005年元月1日至5月31日,各地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针对突出的或带有规律性的问题,制订完善措施,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此次专项整治的要求纳入今后省市安全生产检查和巡查的重点内容,实行长期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