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物料提升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鄂建[2004]9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质监局:
长期以来,物料提升机属企业可自制使用的机具,一直未实行制造许可证管理,导致物料提升机普遍存在设计不合理、用材不标准、质量不稳定等问题。使用中也存在防护不严、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无专业队伍拆装的问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近年来,我省建筑施工现场物料提升机的使用和拆装发生了多起安全事故,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颁布后,国家质检总局已将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下同)列入了特种设备管理目录,实行制造许可证管理。为规范物料提升机的制造、使用,确保物料提升机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省建设厅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从下发之日起,对全省物料提升机的制造和使用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施工现场的物料提升机使用方面的专项整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物料提升机制造方面的专项整治。
二、整治目标。经过整治,生产和使用的物料提升机质量达到相关国家标准和《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88-92)行业标准的规定,并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一) 吊篮应为封闭式吊笼;
(二) 吊笼应实现无极停靠并与卷扬机总电源实现电气联锁;
(三) 防坠器制动行程不大于100mm,防坠制动时应不会对标准节产生损伤。
三、整治要求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物料提升机制造许可证管理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未取得物料提升机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厂家一律停止生产,已生产的产品一律封存,不得销售。对无证生产厂家要严格依法处理。
(二)物料提升机出厂时,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文件。
(三)各地应尽快建立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备案制度,严把设备质量关。自2004年10月1日起,新开工工程必须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物料提升机。2005年5月31日前不能竣工的项目,如使用的物料提升机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一律予以更换。各地应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购买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厂家生产的合格物料提升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