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文明执法工作的意见
(鄂建[2004]102号)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委(建设局)、城管局:
《湖北省城建监察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城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深化城管改革,队伍建设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为推动城市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但是,个别地方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粗暴野蛮执法、以罚代管、乱收乱罚的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不好的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切实加强行风建设,纠正和扭转不文明执法行为,真正做到“城管为民”,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文明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法律意识
各级城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公益广告等新闻媒体,采取张贴标语、设立网站、专家讲座、电视讲话、知识竞赛、法规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规。要会同教育部门把城管宣传教育渗透到学生课堂,贯穿于国民教育体系;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通过印发宣传册、开办业校,抓好城管法规的宣传普及教育,让广大市民知法、懂法、守法、护法,营造良好的城管文明执法氛围。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
各城建监察机构要结合执法队伍的自身特点,依照《
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为文明执法奠定坚实的基础。一是明确执法权限,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减少处罚弹性;二是制定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巡查、立案、调查、审查、执行、结果核查程序,规范和完善执法文书,确保执法行为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三是要利用摄像、拍照等手段取证,妥善保存证据;四是统一使用文明执法用语,切实做到有礼有节有据;五是坚持依法行政与有情操作相结合。以宣传教育为主,堵、疏结合。尤其要切实关心弱势群体,对下岗职工、进城务工和残疾人员,实行定点划片,规范经营管理。
三、建立执法约束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