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权参与所有符合条件的分包项目的投标;
(二)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
(三)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的施工现场组织协调,接受分包工程发包人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消防和其它工作,搞好文明施工;
(四)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分包工程发包人组织的培训;
(五)搞好企业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施工秩序。
第二十八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对分包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施工责任等方面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请求相关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认为分包工程承包人具有下列明显不适当行为之一的,可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予以更换,分包工程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一)弄虚作假,骗取承揽工程的;
(二)不具备与工程建设项目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六十五条第三款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