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
第二十三条 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分包合同须使用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
(二)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持分包合同和分包工程承包人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按第二十一条要求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及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通过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预审;
(二)分包工程发包人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三)分包工程发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场组织招标、评标、定标活动,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监督;
(四)分包工程发包人与中标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后,持分包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分包工程中标通知书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及有关手续。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负总责,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条件和结算分包工程款;
(三)对违反分包合同、不能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分包工程承包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业绩、市场行为进行考核和对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共同做好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