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审查,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第十八条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九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并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后,专业工程、劳务作业需要分包的,必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提出书面备案报告。书面备案报告应载明拟分包项目的内容、范围、数量以及发包方式等。提供备案报告时,应出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总承包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总承包合同中对分包未约定的,应提供建设单位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