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九条 在分包活动中,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禁止欺诈和违法行为。
第十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第十二条 专业工程确需分包但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又没有约定,总包单位应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并征得对分包单位的审查意见。
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不得将所承包工程再行分包。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第十三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即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五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