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省、市(州)、县(市)三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省政策措施;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对所辖区域内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省范围权限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资格审批;
(四)负责外地进省和中央驻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承包人的管理;
(五)负责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核发有关证件。
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法规和规定;
(二)办理分包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接受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咨询,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四)调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履行分包合同中的争议。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