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履约担保的额度不应超过合同价的15%。同时,招标人须依据工程承包合同中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十六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并按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按月结算或分段结算的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中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标项目的现场监控,建立严格的现场验收和签证制度,把好签证审核确认关,保证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及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四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尤其是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中标的工程,应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防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九条 建筑行业协会应积极引导建筑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合理报价、公平竞争。建立行业自律惩戒制度,对恶意压价、不履行合同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应依照自律公约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下列不良行为,建设行政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招标人不依法进行招标,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强迫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或将垫资作为投标或中标条件;
(三)发包人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四)发包人不按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